高铁女子掌掴事件:被打还手就算互殴?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特约作者:丁海洋,北京律师专于刑辩,联系方式13910977037,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侵权必究。
该案中,对前座女乘客的行政处罚引起较大争议,很多自媒体从多个角度进行剖析,参与讨论的多数公众都觉得哪里不对劲。出现这样的情况,足以说明执法的社会效果极差,没有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该案不是正当防卫
首先可以肯定,这不是一个正当防卫案件。本案是一起治安案件,而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是没有正当防卫条款的。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应当引入“正当防卫”条款,但该建议最终没有被立法者采纳。立法者认为,“正当防卫”属于排除犯罪事由,在违法情节轻微的治安案件中没有必要引入“正当防卫”条款;实践中遇到类似正当防卫的情况,完全可以由执法者视情节自由裁量,这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在近些年的行政执法实践中,因琐事一方先动手、后者被动还击,结果双双被处罚的行政案件并不少见。可见,当初的立法选择是过于相信执法者的一般理性、法律认知和执法水平。
二、该案行政处罚不具有合理性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后座女士的描述开看,执法部门是将该起案件认定为“互殴”,继而对其做出相应处罚。如果确实存在“互殴”,那么对打人者处以行政罚款500元,后座女士行政罚款200元,可以说执法机关已经考虑到前者的过错。问题在于,本案到底是不是互殴?
三、“捣糨糊”就是“没担当”
笔者看到很多自媒体在讨论,“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罚就是“和稀泥”。实际上,我到不认为该案的执法者个人故意“捣糨糊”,因为一个行政处罚案件最终不是办案民警说了算,而是由法制部门审核、批准,主管局长签字,然后才能下《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其说办案人个人的认识能力不足、法治水平不高,我更想善意的倾向于该单位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均存在“捣糨糊”的惯性思维,而且在基层执法机关普遍存在。
如今的执法者,基本都是通过公务员招考上岗,普遍受过高等教育,你说他不懂法显然不客观。诚然,治安专业和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导致的法律认知水平差异也是客观存在的,但这种差异,在处理简单的治安案件上面可以忽略不计。另外,非法律专业的执法者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遗憾的是,近十年来,由于复杂的原因,导致基层执法者接到一起案件后,首先考虑的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案件如何处理当事人才能不上访、闹事,如何规避自己的责任。各打五十大板、和稀泥、息事宁人,这都是避免自身麻烦的“有效途径”。干多干少都拿那么多工资,干多了还容易犯错,得过且过、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心态滋生蔓延。
四、铁路部门的处突能力不足
如今,高铁是大众出行使用最频繁的交通工具,很多小纠纷民警及时处置,完全可以避免事态升级,但目前普遍存在高铁警力配备严重不足的问题。以某大局为例,乘警青黄不接,一列高铁由三名民警倒班执勤,每个班次仅配备一名民警,而且年龄偏大,辅警都比较少见了。高铁的封闭管理导致警情减少且单一,长期如此导致执勤民警放松警惕,一旦出现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处理,完全依赖车站派出所进行“火炬接续”。可见,目前铁路治安问题,执法能力、管理机制都存在问题。常见不严重的警情尚且手忙脚乱,一旦出现重大警情根本无法及时有效应对,引起公众高度关注、批评就是在所难免。况且,乘客与铁路是运输合同关系,未能将旅客平安顺利送达目的地,铁路方面是否也存在相应民事责任呢?
就“高铁掌掴案”,我支持这位女士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合法性,最终应当通过司法审查予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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